馨城中学

导航

文章内容
content

成都市温江区光华馨城学校办学章程(试行)

作者:温江区光华馨城中学校 发表时间:2022-09-01

 

为贯彻国家、成都市、温江区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 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温江区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小学管理规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我校办学章程。 

2014年12月29 日经第三届第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14年 12月30 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3月1日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0年8月31日学校更名为成都市温江区光华馨城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 成都市温江区光华馨城中学校   ;住所地址为 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花土路333号  ;邮政编码为 611136   ;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  单设初级中学制 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户口在涌泉辖区的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12周岁的户口在涌泉辖区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个年级, 54个班级,总体最大容量2700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宗旨、目标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党的教育方针和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为根本宗旨,以“一纲四法”为依据,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思想,教会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目标:专家型校长、智慧型教师、健全的学生、示范性学校

育人目标: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良好基础,为每一位学生的一生幸福做好充分准备,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永久的现代人。

学校的培养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主要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效益,为本社区农村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优质生源。

学校发展规划:

“艰苦创业——扬眉吐气——成果辉煌”三个阶段。

学生发展

“自觉学习——勤奋学习——善于学习”三个阶段。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感恩 自信 作为

校歌:《建设可爱的家乡》

校徽:

 

校风:澡身浴德 厚积薄发

教风:沁润爱生 博雅善导 

学风:效泉乐水 品学兼修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 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 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 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 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 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 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 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 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 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 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 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 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 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 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 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 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 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 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 学生发展中心   教师发展中心   课程改革发展中心   信息技术发展中心 后勤服务发展中心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 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 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 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 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 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 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 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 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 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 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 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 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 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班级及社团管理

班级管理: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全面管理。面向全体,热情关怀,爱护学生,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一个遵守纪律、勤奋学习,团结向上,朝气蓬勃的集体。

社团管理:学校根据年段特点分别成立合唱团、棋类、艺术团、美术社、社工站等社团,社团辅导老师由学校统一安排和管理,并在学校的管理下开展活动,每周社团活动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 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 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 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 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按照上级的各学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学校参照《中小学管理规章》、《中小学教学常规》进行管理。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狠抓科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的管理网络。设置“教研组长”组织教学研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落实教学、教研计划,完成教学、教研任务。

面向全体学生,执行各科学生学习规范,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考试,认真组织期末教学质量监测和部分学科的毕业考试、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 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课堂管理:

(一)不准缺课和随意调课,调课要经过教导处。

(二)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离开课堂,不压堂。

(三)上课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除熟悉自己的教案外,还要准备必要的教具(如小黑板,教学挂图,录音机,实验用品等)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上课不能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板书(作图)要准确,书写要工整,不写错别字,还要照顾学生视力。

(六)教学用语要精练,准确,生动,浅显易懂,能充分表达教学内容。

(七)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做到精讲多练,双基扎实和能力培养好,课堂效益高。

(八)学校行政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对缺课和随意调课,教导处已采取措施进行登记检查并与期末绩效挂钩。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 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 实验。 

坚持“科研兴校、质量强校”战略。积极营建学习型学校,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配备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一名,负责全校信息技术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备1名专职信息技术教师,负责学校信息技术课的管理与教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 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 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 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 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 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艺术周(节)定为每学年的4月。

科技节定为每学期期中考试后的后两天。

第二十八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 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 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 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 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 初中三年   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 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 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 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 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 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 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 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 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 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教师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 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 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师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 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 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和惩处。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 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 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一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 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 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五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 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 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 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 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 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 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 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八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 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九条 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 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 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 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 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教师代表大会。